經1992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二年三月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在本市范圍內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且有生育能力的國內公民。
常住戶口所在地是指常住戶口所在的鄉(鎮)或設辦事處的街道。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組織檢查。
第四條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縣(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公安、工商、勞動、衛生、工業、交通、建設、民政、鄉鎮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責任。發現躲避計劃生育的人員,應及時報告。
第六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條
流動人口的生育申請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依照當地有關規定審核批準。
第八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流動人口的職責是:
(一)進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二)查驗計劃生育證明;
(三)檢查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四)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五)組織有關部門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六)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措施;
(七)掌握懷孕、出生、節育情況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報。
第九條
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流動人口的職責是:
(一)進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二)督促育齡人員落實節育措施并建立聯系制度;
(三)為育齡人員出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
第十條
流動人口必須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并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現居住地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計劃生育證明,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后,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查驗證明。對無計劃生育證明或者計劃生育證明不完備的,應當要求其補辦。
第十一條
對沒有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的流動人口,公安部門不得辦理暫住證、駕駛證;勞動部門不得辦理務工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交通部門不得辦理營運證。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在流動人口中招用合同工、臨時工或發包建設工程,要把遵守計劃生育規定作為勞動合同或承包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并定期檢查婚育狀況,發現計劃外懷孕、生育者,應及時報告其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三條
因房屋拆遷過渡安置的流動人口,過渡期間由原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管理。過渡期滿遷往新居的必須接受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孕情檢查,確認無計劃外懷孕者方能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四條
因城市開發征用土地轉戶安置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從轉戶之日起至新建制確立并辦好交接手續時止,由開發單位進行管理。并接受當地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賓館、旅店、招待所應主動查驗住宿孕婦的計劃生育證明,對無證住宿或拒不出示證明的,應及時向當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六條
將房屋出租(借)給流動人口,出租(借)者必須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監督房屋承租人計劃生育責任書,并交付500元以上的保證金。租賃關系解除后,保證金應原數退還。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分娩,應持有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準生證。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說服教育其就地采取節育措施,中止妊娠。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銷。
第二十條
對在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流動人口中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房屋出租者違反本辦法,不履行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監督義務,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不履行管理職責和應盡義務的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處50O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在現居住地未被發現的,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后應及時作出處理。
流動人口在一地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已按規定受到處罰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偽造、出賣、騙取或者濫發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區)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00元至3000元罰款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罰款與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交財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對侮辱、威脅、毆打計劃生育管理人員,妨礙計劃生育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凡在本辦法實行前已流入流出的人員,必須在本辦法實行之日起2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注銷有關證照,責令限期離開現居住地。